1.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3條及第54條規定:埋葬棺柩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。骨灰盒 (罐) 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。超出者,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2.依據信義鄉第一示範公墓公園化墓園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:示範公墓每一墓基面積規定六、六平方公尺(兩坪)。
3.本許可證僅限申請埋葬地點之公墓,未依申請地埋葬者依相關規定查處。
4.久美公墓已公告禁葬。